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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基于帮助性质迁入户口,不视为同住人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7-09

“知青”专指曾在学校受过教育, 然后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上山下乡”这个特殊政策之下, 由政府所组织的到农村或连续从事农业生产的那批青年人。知青回城后要解决住房困难只有在原有房屋上翻建或搭建阁楼。后来房屋旧改征收,如果按照一般标准认定能获得征收利益的同住人,许多知青就会因为房屋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而排除在能够取得征收补偿款的群体之外。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关于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载明,“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知青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同住人认定的标准和一般情况不一样,一般无需满足“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由此可知,根据知青回沪政策等回沪的,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放弃居住权或曾享受过福利性房屋的情况下宜认定为同住人,享有公房动迁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需要考量迁入户口的性质、房屋来源等具体情况来判断知青子女或支内子女的同住人身份。

在实践中判断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首先要判断其户口迁入是基于帮助性质还是其父亲原来的户口迁出地。其次,判断该房屋的来源是否和当事人有关系。比如,该知青子女直接将户口迁回其父母迁出户籍的房屋,其父母和该房屋来源有关,则可以认定为同住人。若回沪知青子女与房屋来源无关,而不是直接落在父母处,则这个落户行为一般认为是有血缘关系之人的帮助行为,不能代表居住权的让渡,知青子女就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所以,即使是知青按照政策落户,假如系争房屋不是其户籍迁出地,在其户籍迁出上海前没有居住在系争房屋中,其本人和系争房屋没有联系,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没有接受其户籍迁入的义务,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只是帮助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就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关动迁利益,而应当严格依照同住人的一般规定进行严格认定。

相关判例的概况总结

 

通过第一部分的阐述,若知青完全符合同住人一般定义中的要求(①有常住户口+②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③他处无房或④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则不会产生争议。但如果不具备同住人的几点要求,则知青是否一定是属于可被视为同住人的特殊情形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查看了上海法院近些年的判例后,可以将知青的情况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看。

 

1、【特殊情况:若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情况】


只要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居困人员就享受动拆迁利益,其他人员就不再受动拆迁利益。但是家庭成员之间有相关家庭协议的,则优先适用家庭协议。

 

2、【符合①和②的前提;不符合:③他处无房或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


知青若在上海市他处有福利分房(强调是在本市),那么就不认定为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也就不再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3、【符合①和③的前提;不符合:②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


第一种情况:根据知青政策将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即在插队落户前户口便在系争房屋中),迁回户口后未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未享受过福利性分房。从近几年二中院的判例来看,大部分观点认为:知青作为曾经做出特殊贡献之青年,其在本市曾享有之居住保障权益不因其长期在外省市而无法实际居住且多年后户籍迁回但仍无法实际入住而当然丧失。但鉴于其未实际居住,会酌情少分,尤其是对于与居住有相关的补偿利益(如: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居住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搭建补贴及搬迁奖励费)会判给实际居住的同住人。

 

第二种情况:根据知青政策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该系争房屋并非知青在插队落户前户口所在房屋。大部分判例显示:还是支持知青可作为同住人享受相关的征收补偿利益。但会考虑到原房屋目前的情况,其与系争房屋之间的关联情况,系争房屋的来源等。

 

第三种情况:知青返沪后,户口未直接迁回系争房屋内,而是迁入其他公房内,后又迁入动迁房屋内。此时,不论此举的实际原因,但其实质上已经获得相应安置,后迁入系争房屋的行为一般不应直接认定其享有相关动迁利益,而应当严格依照同住人的一般规定进行严格认定。

 

3、【知青配偶】


知青配偶因相关知青政策迁入动迁房屋内,但对于该类人员的认定,参照前述的“可被视为同住人的特殊情形 第1点”依法认定即可,不需另行特别讨论。

 

4、【知青子女】


知青子女通常是出生在知青父母插队落户所在地,后因参加中考或高考等知青政策政策返沪读书。故大部分都属于将户口迁入到系争房屋的情况。只要是根据当时的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系争房屋,大部分判例是支持知青子女可以作为同住人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但对于可分得的房屋征收利益的比例,则会考虑到其实际的居住情况。

 

另知青子女返沪后,户口未直接迁入系争房屋内,而是迁入其他房屋内,后又迁入系争房屋内,则应当严格依照同住人的一般规定进行认定。

 

本文仅代表笔者的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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