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知青身份就能分房?知青是不是动迁分房的绿卡?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12-06
知青因为为国贡献,离开上海上山下乡,所以才没有居住。那么,动迁时,知青是不是有动迁份额?有份额的话是国家额外出钱补还是从这户总的利益里切一块儿分?动迁中是不是最弱的一定能分到蛋糕呢?
知青户口留在上海,平日并不在上海居住,户口所在地房屋拆迁,自己应该参与分配房屋征收拆迁利益,原因有三:
其一,知青是社会弱势群体,
其二,返沪时,经常居住,拆迁实际侵害其居住权;
其三,知青在上海没有其他住房;
法院裁判精选,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经查明被征收房屋为沸羊羊的产权房,灰太狼喜羊羊虽户籍在册,但房屋被征收时不属该房屋的同住人,无权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一审法院对灰太狼喜羊羊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灰太狼喜羊羊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2020)沪02民申1380号
简评,
案例比起规定更能说明这一问题,即知青并非一张绿卡,只要有了知青双方就能分房屋动迁安置利益。
依然回到规范层面,只有满足同住人条件,才能参与分割动迁安置利益。
特殊情况下,不属于同住人,也可以参与分配。
先前分享过真实案例,
比如,虽然不满足同住人条件,但被认定居住困难户,也可参与征收利益分配。
还比如,实际居住该房屋,居住困难,有的法院会酌定一定动迁利益。
附相关规范:
(1)上海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②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③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④因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2)《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对象认定办法》61号令之规定。①截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②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并居住在内,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③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3)2011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规定对同住人的标准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高院解答中 “他处有房”是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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