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征收换新房,却住不进?背后真相竟是……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1-16
住不进的动迁房 年近80高龄的李奶奶在市区有一套老公房,2020年10月,老房子被列入了征收范围,当时房子里挂着李奶奶、大儿子张先生及其前妻宋女士、孙子小昊和小儿子小立五个人的户口。 2021年6月,李奶奶和房屋所在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房局)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李奶奶选择了产权调换郊区房屋两套。 协议生效后,李奶奶履行了房屋权证移交、搬离原址、空房移交等义务。但在办理动迁房入住手续时,由于宋女士不同意将两套动迁房单独登记在李奶奶的名下,迟迟不肯在房屋确认单上签字,导致交房没有顺利进行。 此后,李奶奶一家一直租住在外,自付房租,较高的租金也给他们经济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可是他们与宋女士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奶奶一气之下把区住房局告上了法院,请求按照《房屋征收协议》中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协议确定的补偿利益系针对该户整体安置,应属该户同住人共有。然而,该户成员内部对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尚未协商一致,亦尚未有确定各自征收补偿份额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此情况下,李奶奶的诉请无法无据,并可能造成后续利益分配复杂化和难以执行等问题,故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奶奶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奶奶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官悉心调解化难题 二审庭审中,李奶奶认为,关于两套动迁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属于家庭内部矛盾,与《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并无冲突,区住房局应该先履行交房义务。 而区住房局认为,关于交房的流程有明确的规定,李奶奶家庭内部对房屋权属不一致可以先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再进行交房。 二审合议庭在庭审之后进行了讨论,李弘法官也在与李奶奶沟通后了解到,由于与宋女士一直协商不成,加上通过诉讼解决房屋权属问题会产生更多的诉累,所以李奶奶一家希望能在本案中一并解决这一问题。 本案合议庭认为,李奶奶年事已高,房子拆迁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最好能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其家庭内部矛盾,让李奶奶早日住进新房,安度晚年。 李弘法官立即与宋女士联系,听取她的意见。宋女士表示,她与张先生离婚后,儿子小昊一直跟随自己生活。张先生曾经承诺房子拆迁后产证上会有小昊的名字,所以她不同意将拆迁房全部登记在李奶奶一人名下。并且房屋拆迁,她也应当获得一份补偿。 听了宋女士的意见,李弘法官感到该案还是有一定的调解基础。于是,她进一步做宋女士的工作,首先向她释明根据相关拆迁政策以及宋女士户口实际落在老房子里的时间,她想要的补偿金额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其次,如果她不同意和解,就会涉及民事诉讼,届时她也会有更多的诉累,包括为此要花去的时间、精力以及承担一部分的诉讼费等。另一方面,李弘法官也向李奶奶一家表达了宋女士的意见,并且劝说他们可以考虑对宋女士给予一些经济补偿。 最终,在李弘法官不遗余力的调解下,李奶奶一家、区住房局、宋女士再一次来到上海一中院,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李奶奶放弃两套动迁房产权,将其中一套登记在大儿子和孙子名下,另一套登记在小儿子名下,李奶奶与小儿子共同居住。并且由张先生支付前妻宋女士补偿款5万元。 在法官的见证下,李奶奶配合办理了相关手续,张先生也向宋女士交付了补偿款,区住房局当场为李奶奶办理了动迁房入户手续。至此,各方所有的纠纷同时解决,李奶奶也当庭自愿撤诉。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案后延伸 本案是一起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的行政案件,但在行政争议的背后,又是复杂的家事纠纷。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跨前一步、主动担当、用心感化,一举促成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和民事纠纷的彻底解决。同时向后延伸,审执兼顾,尽力促成三方当事人当庭各自履行所有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生动诠释了“能动司法”,展现了人民法官的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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