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 > 正文

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8-13

  核心内容: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条件是什么呢?下文上海房产拆迁律师已经为大家整理出来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积金贷款买房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第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第三、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第四、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 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 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第五、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

  第七、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第八、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