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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购房合同纠纷有哪些,如何解决?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5-12-14

  摘要:在生活中,购买房屋时,经常会因购房合同而发生纠纷。那么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那几个类型呢?对于这些纠纷,我们又应该如何去解决呢?加下来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常见的购房合同纠纷有哪些

  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3、权属证书缺失型。

  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备拆迁资质,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安置公司进行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拆迁安置公司的报酬有时就是待建的商品房,拆迁安置公司对这部分商品房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签订合同,办理权属证书同样要借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进行,一旦两家产生利益冲突,买受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4、“一房二卖”型。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按期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为确保该义务的实现,当事人双方采用定金担保的方式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比较普遍的,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利益驱动,宁愿承担定金罚则也不交付商品房。

  5、广告宣传失实型。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人们因相信广告而上当受骗的事经常发生,各种传媒也不断披露或名不副实,或夸大其词,甚至是瞞天过海的广告事件内幕,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因此受到一定的惩处,但其受到惩处的损失与因虚假广告而产生的收获相比微乎其微,房地产开发企业感觉不到痛痒,仍我行我素。

  6、房屋质量低劣型。

  质量是一切商品或者服务的灵魂,尤其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中体现的更加明显。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价值较高,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买受人往往倾其所有甚至举债购买,因此,购买商品房的意义以百年大计来论绝不为过。但是,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全然不顾买受人的利益,将开发成本降至不能保证质量的地步,铤而走险,野蛮施工,以次充好,坑害老百姓的利益。

  二、怎么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

  1、对特别关注的问题应当努力地写进合同

  在法律上讲,广告宣传是要约邀请,它不是真正的合同条款,没有约束力。业务员的介绍特别是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写进合同,也没有约束力。业务员仅仅是代表开发商推介楼盘,其代理权限是极其有限的,有的购房者拿着业务员口头承诺的录音证据去要求开发商承担某种责任,这不是适当的维权方式,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消费者对某一方面的问题,如绿化率、小区配套设施、小区周边环境特别关注,就要和开发商协商写进合同。

  2、要纠正对待签订合同过程中的两种错误倾向

  对合同毫不重视只管签字的做法,与认为合同到处都是开发商准备的陷阱,忽略了自己的要求是什么,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合同要求尽善尽美的做法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自身的权益。

  3、立足于解决问题,不要轻易诉讼

  法律也是双刃剑,有时它不但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相反可能还会伤及自身。消费者要认识到,上法庭只能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只要有协商的余地或协商的可能,就不要轻易放弃。对于解决问题而言,如果能协商解决,对双方都有利,除非万不得已,不要轻起讼争。

  4、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当然,诉讼有时是不可避免的,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即使没有涉诉,掌握开发商违约的充分、可靠的证据,也会使自己在和开发商的谈判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因此,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都应该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

  5、解决纠纷,集体维权效果好

  同一小区内,消费者同时面临纠纷也是一样的。一户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与权益的比例多数是不成比例的,有些消费者无奈只能选择沉默。如果选择集体维权,一则可以降低维权成本,二则可以增加与开发商谈判的筹码。面对消费者集体维权压力,此时开发商一般都愿意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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