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 > 正文

期房买卖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5-12-21

  核心内容:期房是开发商采取的一种普通售房方式。期房买卖存在很大风险,如,延期交房、面积缩水、房屋质量、定金风险、产权风险等。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到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时止,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即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在建或未建房屋,不是法定意义上的期房,不能进行预售(购)和其他活动。

  期房销售(即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屋价款的行为。是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售房方式。

  一、购买期房存在的风险

  购买期房存在一定的风险,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这些风险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金融危机下楼盘烂尾的风险。在目前经济形势下,开发商资金普遍偏紧,于是很多项目在不符合预售的条件下便开始团购或内部认购,购房者因贪图价格优惠而入市,但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如楼盘烂尾,很可能血本无归。

  2、延期交房的风险。实践中,因为开发商的资金问题、工程管理问题等原因,有大量的迟延交房的事件发生,以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3、虚假广告宣传的风险。开发商的售楼广告经常是美丽动人的,如果仅凭售楼时开发商所作的宣传买房,可以肯定地说多数时候都会令人感到失望,入住以后就会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子与其宣传的房屋品质大相径庭。

  4、面积缩水风险。个别开发商为了谋取最大的商业利益,在进行实测时,有意改变建筑面积、加大公摊和分摊面积,并且不明示公摊和分摊面积的数量和计算方法,以致商品房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严重不符。

  5、规划变更的风险。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在配套设施、绿地、容积率、环境设施等方面随意改动,将小区中本是绿地的地方改做他用,有的加建新楼,有的变成了停车场。为了规避责任,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署合同时,往往对这些问题不做约定,或者有的是在约定中设置陷阱,有的甚至拒绝约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6、房屋质量风险。在期房投诉中有关房屋的质量问题一直位居首位。由于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时,自己所购买的房屋还没有成型,不能看见房屋的实际情况(即便房屋交付后,对一些隐蔽工程质量问题也难以发现),因此,消费者经常会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和开发商发生纠纷。个别开发商为追逐最大利润,使用劣质材料或者是偷工减料,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屋顶漏雨(水)、管道渗漏等质量问题,给房屋质量和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

  7、定金风险。在期房销售中,多数开发商并不是直接出示购房合同、和购买者直接签署购房合同,而是先签订购房协议、预售协议,在收取几千、乃至几万元定金之后再和消费者签合同。这时,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开发商提出的交易条件(合同条款),开发商就拒绝退还定金,致使消费者陷入被动、蒙受损失。

  8、产权风险。产权是所购商品房重要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总有个别开发商以各种借口拒绝、拖延办理产权证,致使许多消费者入住后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出现这些问题大约有以下几种原因: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资格(资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违规建房、将房屋抵押、以划拨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来开发商品房,以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9、合同风险。房地产专业性很强,法律法规又非常复杂,购房者难以掌握,并且大多数购房者都是第一次购房,没有经验,很多连合同也没见过。于是个别开发商不讲诚信,在合同中设置了好多陷阱。

  (1)认购设套

  购房者看好了房子,开发商往往先让购房者签订一个“认购书”或“意向书”,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这本来是一个定金合同,然而一些开发商却在这个合同中设置了陷阱,规定: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几日内交纳首付款或全款,交首付款后几日内签订合同。如不交纳首付或不签合同,定金不退。按说应是先签购房合同,再交首付款或者全款,然而开发商却把顺序颠倒过来,让你先交纳房款再签订购房合同。

  按开发商的设置,购房者走出第一步,交纳了定金,签订了认购书,你就得走第二步,交纳首付或全款,否则定金不退。你走了第二步,就得走第三步,签订购房合同,否则定金不退。问题是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往往都已拟好,很不公平,签了对购房者不利。但走到这一步已将购房者“套牢”了。

  (2)购房合同

  购房合同本来是由双方平等协商的,但现在开发商却早已把合同条款拟好,留给购房者的只是签字的权利。内容有很多条款也不公平,比如面积的确认,建设部的推荐性条款为误差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3%的部分,涨水的无偿归购房者,缩水的双倍返还买受人。

  可有的开发商却不选这一条款,在自行约定栏内填上多退少补,据实结算,这样涨水和缩水开发商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有的开发商将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订为5%,而自己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订为0.5%,相差十倍。关于延期交房的条件,有的开发商写明“非出卖人过错引起的”,出卖人可以据实延期。比如说建筑商误工造成延期的,开发商就不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只要不是不可抗力,你都应承担责任,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建筑商去追偿。关于产权登记,根据房管部门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有的合同却签成90个“工作日”,90个“工作日”是多少天?行家会告诉你:一个月是21或22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办不了房产证,退房赔偿200,不退也仅赔200。

  甚至有的开发商不签建设部的二十四条格式文本,单方拟定一个只有十几条甚至七、八条的合同,对于开发商违约和消费者权利的条款都没有做出约定,这样的合同更是陷阱重重。

  二、为什么目前还不能取消期房预售制度

  既然期房销售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为什么不取消这一制度呢?回答是肯定的。在目前房地产市场条件并不十分成熟的情况下,还不能取消这一制度。其主要原因是:

  一是房地产金融多元化还差得很远。目前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融资渠道单一,只有靠银行贷款,还有一部分就是靠预售款,融资多元化渠道还未解决,如果取消预售制度,对房地产项目建设及住房供应将带来不利影响。

  二是保证供给是当前的主要任务。目前多数居民的居条件还未彻底变,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如果供给不能保证,可能会造成市场的动荡,对政府控制房价的努力将会受到影响。供应现房对购房者来讲虽然风险减小,但如果目前取消预售制度,对开发商的资金要求就会提高,在市场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对开发商投资房产将会受到限制,供应量减少,房价很难控制。

  三是销售模式应该多样化。房子只许建好了再卖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消费情况,也不符合世界房地产消费情况。一个制度是否合理要看它是否有利于各方。预售制度至少存在四个有利:即有利于开发商;有利于银行;有利于消费者个人;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对发展经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起着积极的作用。

  四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如果取消了预售制度,就意味着低成本资金来源减少,资金使用周期增长,资金成本加大,导致资金雄厚的几家大房地产企业形成价格联盟和垄断局面,致使房价上涨。

  五是商品房预售有其法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不是随便就能取消的,最终要由法律来决定。

  我国现行的预售房制度出了一些问题,不是制度本身好与不好的问题,也不是制度本身在制定时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而没有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应该说,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该得到不断完善,而我们没有能够去及时地加以完善或者完善得很不够的问题。

  三、对如何完善期房制度,减少期房销售风险的思考

  作为消费者,如何能买到自己满意的期房,而又尽量减少期房的风险呢?笔者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期房时应该注意四点。

  第一,查看卖方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以及本项目的有关“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外,购买人还要详细查验欲买房是否与许可证中批准的具体项目幢号、层次一致。

  第二,要认真填写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买卖合同应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合同应尽可能详细、准确,明确房产的结构、建筑面积、价格、交房确切日期、税费负担和违约责任等。同时,双方对一些未能在合同中体现出来的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并附在正式合同后,其附件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所购买房屋的平面图、房屋的装修标准及公共配套设施、购买停车位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正式合同文本中未列明的其它事项。

  第三,购买期房最好利用公积金抵押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将部分风险转移到银行方面,购房者的风险会小些。但如果购房者资金充裕,而开发商信誉好、资金雄厚,不妨选择一次性付款,这样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条件。

  第四,购买期房要认准房屋的位置。购买者要认真弄清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以及所处的周围环境和中长期建设规划,不要被广告所迷惑,避免房屋建成交房时,才与开发商交涉,甚至发生纠纷。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