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进行转让的房地产有哪些?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5-12-22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行为:(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为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作,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等情形。
根据国家规定,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下列条件不能转让:(1)按照出让合同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3)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应完成供排水、供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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