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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介玩花招,多收买家购房款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1-06

  摘要:案情是这样的,2013年6月原告通过被告(某中介公司)购买了本市某区一幢房产。被告中介公司采用了上下家背靠背的交易方式,既使在签购房合同,甚至是办理过户时都没有让买卖双方见过面。下面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您介绍一下。

  律师破迷局 据理力争判返还

  原告代理人:刘骏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原告通过被告(某中介公司)购买了本市某区一幢房产。被告中介公司采用了上下家背靠背的交易方式,既使在签购房合同,甚至是办理过户时都没有让买卖双方见过面。直到房屋交易完毕,原告进入新购得的房屋清扫时,发现卖家没有按购房合同的约定,将室内固定设施拆除一空。于是原告第一次与卖家通过电话联系进行理论,此时原告才知道自己受到房屋中介的蒙骗,原来卖方向中介有过到手价的承诺,而中介故意隐瞒了,误导自已多交了四万七千余元的购房款。

  【代理经过】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和仔细分析,结合现有证据,确定以房屋中介公司违反合同法关于“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一法定义务为切入点,起诉该房屋中介公司,要求其退还多收的房款。

  在诉讼中,律师紧紧围绕 “被告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居间人报告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这一焦点问题,讲事实,摆证据,主要从三个方面与被告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

  首先,律师强调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是其在履行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的事项是其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委托人之所以要与居间人订立居间合同,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居间人找到符合自己要求的订约机会。而这一目的实现,居间人能否履行报告义务,提供必要的可靠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故意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势必会误导委托人订立与已不利的合同,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可见,居间人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侵权行为。

  其次,律师进一步明确强调居间人的报告义务必须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如实报告。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居间人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如实报告所掌握的相关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即中介费,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居间人在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要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掌握的信息如实向委托人提供,任何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盘剥渔利以及与他人恶意患通等行为都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第三,就本案而言原告是委托人,被告是居间人。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对原告负有如实报告房屋买卖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事实上被告违反了该义务,故意向原告隐瞒了卖家承诺的到手价格,误导原告对房屋交易价格做出了错误判断,导致原告多交了购房款,并将该部份房款占为已有。因此,被告必须返还多占的房款。

  【代理结果】

  本案经过三次庭审,最终法院采纳本代理人的观点,判令被告中介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47,061元。

  【案件点评】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律师切实找准了诉讼的切入点,紧紧围绕被告违反居间人法定义务这一基本事实,坚持依事实说理,依证据说理,最终说服了法官,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取得了诉讼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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