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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房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1-14

  摘要:一手房出现的质量问题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方可以要求退房。下面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解读:

  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商品房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

  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房屋主体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应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规定,现在审判实践中已是共识。但对一般房屋质量问题达到什么程度,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却存在很大分歧。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属于法定可以退房的情形,但究竟何为房屋主体结构并不明确。同时,在实践中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毕竟是比较少见的,实践中购房者遭遇的更多是房屋墙面开裂或漏水等问题,那遭遇这种问题能不能退房呢?解释的第十三条规定购房者可以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应予支持。该条显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释和应用,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

  1、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3、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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