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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欺诈销售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商品房 欺诈 销售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8-06

  摘要: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而且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那么商品房欺诈销售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品房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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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二、商品房买卖欺诈怎么处罚?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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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购房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能要求退还双倍房款。如果不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情形,那么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房款。

  结语:古有云“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人没有诚信难以立足于社会,业务人员没有诚信事业难以旺,一个国家没有诚信只会衰落,可见诚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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