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 > 正文

当事人串通一房二卖还申请仲裁 上海一中院对仲裁裁决说“不”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0-06-17

  根据相关规定,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且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案,该案房东串通他人一房二卖,还依据串通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恶意申请仲裁,获得仲裁支持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上海一中院审查后识破房东真面目,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入住十年却收到要求搬离的起诉书

  2008年,秦某为了还债,将上海市一套动迁安置房出售给了谢某,总价35万元。因政策原因,房子不能立即过户,所以双方约定由谢某先付25万元,剩下的10万元在过户时付清,并出具《承诺书》载明此事。谢某总计支付秦某房款30万元后,2009年下半年房子竣工,秦某将钥匙交给谢某,谢某满心欢喜地将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

  然而2019年4月,在房子里居住了近十年后,谢某却突然收到一份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起诉状中,起诉人吴某明确要求他立即搬离居住的房屋。这吴某究竟是谁?凭什么要求谢某搬离?原来,秦某在与谢某签订合同后,又在2010年将房屋以46.5万元“出售”给了吴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吴某正是基于产权人的身份要求谢某一家搬离房屋。

  庆幸的是,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吴某虽于2010年10月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但实际并未获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其应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合同相对方即房东秦某主张权利,故法院驳回了吴某要求谢某搬离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一房二卖”系恶意串通

  合同无效

  谢某赢了官司,房屋暂时得以保住,但房产证仍登记在吴某名下,这让谢某寝食难安。为进一步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的权利,2019年12月,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秦某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主观恶意明显。吴某与秦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未约定交房时间,吴某在2010年10月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也没有要求秦某交房,在谢某入住近10年后才起诉要求谢某搬离,有违常理;秦某与吴某另行签订的《协议书》也载明,谢某已支付秦某30万元,证明吴某对谢某与秦某之间的约定是清楚的;吴某与秦某签订合同后,秦某将收到的37万元房款退还给吴某指定的案外人,也明显与正常房屋交易习惯不符。

  综合多种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吴某与秦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谢某利益的情形,作出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

  房东恶意申请仲裁获支持

  然而,未曾想到,就在2019年9月,谢某提起确认秦某、吴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的三个月前,秦某依据其与吴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要求吴某支付相关房款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裁决书,支持了秦某的仲裁请求。秦某在已经明确知晓其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的情形下,拿着仲裁裁决书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一中院收到秦某强制执行申请后,谢某以案外人身份向上海一中院提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书。谢某认为,秦某与吴某系恶意串通、捏造案件事实并虚假仲裁,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仲裁当事人恶意串通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上海一中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执行依据的重要事实即秦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以秦某与吴某恶意串通,损害谢某利益为由,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该仲裁裁决系基于当事人间无效的合同而作出,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假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且损害案外人权益的情形,谢某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上海一中院遂裁定不予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裁定作出后,上海一中院向作出该仲裁裁决的仲裁委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多措并举防范虚假仲裁。该司法建议得到了仲裁委的及时回复。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