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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企图获利,双倍返还定金后又起诉要回?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0-10-16

曲折:付完定金却遭遇“一房两卖”

 

 

  外地居住的刘先生有套房想出手,于是委托邻居王女士代为寻找合适买家。2018年4月9日,他通过手机发送的方式向中间人王女士出具委托书,委托代为签订 “房屋买卖协议”,并代为收取买方2万元定金。其后,王女士以代理人的身份,与买房人林女士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

  协议约定,女士(乙方)向刘先生(甲方)支付2万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日完成当日结清。如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若乙方违约定金不退,若甲方违约则双倍退还定金。甲方不卖乙方不买视为违约。

  合同签订后,林女士当天将定金2万元交给了中间人王女士,三方协商一致, 2万元定金暂时由王女士保管。同时约定,林女士先付给刘先生8万元还银行贷款以取得房产证。

  2018年4月19日,到建设银行龙口支行取房产证时,刘先生与中介公司人员发生纠纷并报警。王女士和林女士这才得知,刘先生之前曾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定金。

  第二天,因协商未果,刘先生的妻子返还了林女士10万元。同一天,王女士也将保管的2万元定金返还给林女士。

  房子没卖成,还损失了2万元,一怒之下,刘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间人和买房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自己多付的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卖方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王女士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代为收取买方定金,故被告王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对原告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之前,已另外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他人的定金,由此导致房屋买卖协议无法按约定履行,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应按双方约定向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加上被告之前给付原告的8万元,原告共应返还被告12万元。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容易引起纠纷的交房时间、支付方式、以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同时保管好双方往来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自己的约定,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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