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1-01-22
一、“阴阳合同”的概念
“阴阳合同”严格来说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内的一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被称为“阴合同”,而对外的一份则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被称为“阳合同”。
二、房屋买卖过程中“阴阳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为对内的“阴合同”,也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外一份“阳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高于房屋实际价格,用于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及银行按揭贷款,以达到促成交易、取得贷款、买方减少交纳首付款等目的;
三、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关于“阴阳合同”的效力,一般有三种观点:
1、“阴合同”和“阳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2、“阴合同”为有效合同,“阳合同”为整体无效合同。
3、“阴合同”为有效合同,“阳合同”关于价款等的部分条款无效。
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该数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实际履行情况、同类房屋市场交易价等因素,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认定应予履行的合同,从而确定多份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实际上履行的合同,成立且有效,对于“阳合同”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的,合同关于价款等的相关约定应为无效。
案例
李某与简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天仪花园商业用房认购协议》,约定由李某认购“天仪花园”5栋11号商铺,面积为49.41平方米,单价为7030元/平方米,总价为347352元。当日,李某依约缴纳了购房定金2万元,并向房地产公司缴纳了购房款327352元,房地产公司于当日向李某出具收据二张,其中一张载明收款306342元“购买天仪花园5-(-1)-1号商铺款”、一张载明收款41010元“购买天仪花园5-(-1)-1号商铺款,同意该款不计入合同全款”。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应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李某与简阳某房地产公司在买卖天仪花园5-(-1)-1号商铺过程中对先后签订的二份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两份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单价存在差异,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真实成交价的认定问题。李某认为应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约定的单价6200元/平方米,房地产公司认为《天仪花园商业用房认购协议》中约定的单价7030元/平方米才是真实成交价,且已全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