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卖房?民法典说不!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1-08-30
2020年10月, 吴某向蒋某借款190万元用于投资贵金属期货,但由于投资失败,背负了巨额债务。2021年4月,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归还借款。
律师在申请财产保全调取吴某产权信息时发现,吴某在蒋某起诉前几日,将一套价值240万元的房屋中自己所占的50%共有份额以1元钱的价格转让给其父母,蒋某因此随即另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吴某与其父母对于该房屋份额的转让行为。
吴某辩称,对结欠蒋某19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对以1元价格变更房屋权属的事实亦无异议,其在外欠债较多,所以准备通过产权变更的方式,将案涉房屋对外抵押贷款,用以清偿债务,并非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庭审中,吴某坦言,除了该房屋外其再无其他资产能够偿还包括蒋某借款在内的巨额债务。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转让行为。
撤销权的设立目的旨在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本案中,蒋某对吴某享有高额债权,吴某在明知欠付蒋某的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形下,将其持有的房屋份额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其父母,严重影响蒋某债权的实现,吴某的父母对此应属明知。据此,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判决撤销吴某与其父母关于该房屋份额的转让行为,将房屋权属恢复登记为原有状态。
律师提醒
投资有风险,借款投资更是险上加险,应当审慎为之。一旦产生亏损负债,应当及时止损,与债权人积极沟通还债。切勿投机取巧、弄巧成拙。吴某的做法不仅对减少自身负债无益,反而增加了诉讼成本、失信风险,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规定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