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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诈骗,中介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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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伙前段时间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中介带他看的房竟是诈骗分子的工具。婚期将近房钱两空,他能要求中介赔偿吗?

 


案例故事

 

胡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和女友相恋5年,二人决定于2022年元旦期间结婚。为了结婚,胡斌和女友开始选婚房。2021年3月,胡斌在某家中介的介绍下看中了一套房,朝向好、地段好、结构好,胡斌和女友当即决定和房东谈谈。

 

中介标的房价为180万元,在与房东万方见面交谈后,万方表示愿意以14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出售。胡斌和女友喜不自胜,原本180万的房价就比周边均价低了不少,现在又降了35万,这次真是遇到“大好人”了!在核实过不动产产权证、购房合同等文件后,胡斌与万方、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合同签订当天,胡斌向万方支付了45万元,随后又陆陆续续转账100万元。临近交房时,胡斌却怎么也联系不到万方了。

 

 

 

原来,在此之前万方已经将该房屋通过其他不同中介“出售”过三次,每次都是收了钱后就玩消失,现在万方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房是拿不到了,他交的购房款属于万方的犯罪所得,需要经司法程序退赔,一时半会还拿不回来。定下的婚期将近,房和买房的钱都没有,胡斌觉得中介对此要负很大责任。如果不是中介没有严格审查房源,他怎么会遭到如此大的损失?

 

胡斌以中介对房源信息审查、资金安全交付保障方面均违反了审慎、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没有尽职履行居间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中介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作为中介人,在促成交易时有义务审查交易标的权属等情况并如实向委托人披露。而本案中,胡斌在签订中介合同时,万方提供了不动产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产权证明上记载的权利人确为万方,房主、房源信息均真实。中介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审查,万方提供的产权材料形式齐全,中介无义务也无办法核实房屋是否多次出售,故应认定中介没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的情形。

 

胡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于买卖价格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的“好事”,更应多加留意、审慎对待,不能将全部注意义务转移给中介。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胡斌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房产交易时保存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材料,签订合同时如果担心有风险,可以请律师帮忙把关,如遇诈骗第一时间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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