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债务低价卖房,法院判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05-24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桦、李武、李文(均为化名,王桦与李晋是夫妻关系,李武、李文系李晋的子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桦作为借款人之一在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借款人李晋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李文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31万元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李武放弃继承不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桦、李文未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了解到二被告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前已经将名下一套价值约为200万元的房屋,以15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第三人李良(系王桦侄子)。原告认为,二被告与第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杨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登记行为,使该房产恢复至转让前的登记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王桦、李文在负有31万元债务的情况下,以总价低于市场价约50万元的价格转让名下房产,被告王桦、李文的行为对原告债权的实现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同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情况,足以认定第三人李良明知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与被告王桦、李文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李良仍配合完成转让手续,是出于明知状态的故意行为,可以认定双方主观上存有恶意。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王桦、李文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杨某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故原告杨某要求撤销被告王桦、李文与第三人李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被告王桦、李文名下的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旨在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以确保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财产所有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在本案中,被告作为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低价出让财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要及时向法院主张权利。
来源:中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