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低买高卖房产从中赚差价,还把原房主告上法庭?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06-26
签订合同后,千杯中介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买方中介费5000元,陈某收到案外人贺某2万元定金后如期交房;同年11月17日,贺某、邹某分别作为卖方和买方,与另一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贺某以43万元价格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邹某。 一周后,陈某通过线上预约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崔某公积金贷款未办成等原因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崔某要求对方办理公证委托,委托千杯中介公司全权负责办理过户,但遭陈某拒绝。 另查明,崔某与陈某签订合同时,崔某系千杯中介公司员工;接收涉案房屋后,崔某自认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交邹某占有使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查明事实,崔某并非真正买受人,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其中介员工身份,并约定“崔某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和过户到指定人的名下”,其目的是为转售房产便利。签订合同后,仅在他人支付2万元定金的情况下,崔某就取得房屋占有,但办理过户时却拒绝直接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要求对方办理公证委托,显然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行为。 此外,崔某自认涉案房屋由案外人邹某占有使用,却否认他人与邹某合同关系,亦未出示其与他人房屋买卖合同,故可认定崔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优势,与他人联合将涉案房产出售赚取差价,故购买涉案房屋并非崔某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崔某购买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先占有购买房屋机会,再另寻买主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严重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缔约选择权,损害了实际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名为买房,实为炒房,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由于房产中介手中房源较多,且比较专业,所以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卖房者会通过房产中介进行房屋买卖。但房产中介公司信誉参差不齐,有些中介公司员工为了从中牟取不当利益,“套路”买卖双方进行低买高卖,赚取房屋差价。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是中介公司员工以自己名义低价购买,然后再串通第三人冒充出卖人,抬高房屋出售价格,真实目的是从中“吃差价”,显然不符合合同成立之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的要件。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的规定,原告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或出售房屋时,应确认交易方为真实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买受人,若有一方系中介公司员工,则要提高警惕;另外,如果有一方系委托代理人的,则需要核实相关代理手续,并与对方买房人或卖房人进行核实,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被中介“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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