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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借妹妹名义在广州买房,不料房贷还清后,妹妹拒绝过户!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09-11





在房子面前,亲情都不顾了,兄妹俩撕破脸闹上了法庭,法院判了,对此,你们怎么看呢?

 

哥哥借妹妹之名买房,不料房贷还清后,妹妹竟更换房屋门锁,挂牌出售房屋。这房子到底是哥哥的,还是妹妹的?9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例。

 

哥哥“借名买房”后妹妹拒绝过户

 

2007年初,王哥与妻子在协议离婚期间,出于离婚后要有房子住、避免离婚财产分割带来不必要麻烦等考虑,萌生了“借名买房”的念头,便找来妹妹帮忙。

 

同年6月,王哥和妹妹、妹夫三人达成口头约定:王哥借用王妹夫妻的名义买房,买房的一切费用均由王哥本人承担。王哥借妹妹和妹夫的名义,买下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并支付了首期款及其他附带费用。其后,王哥一直通过妹夫名下的银行账户按时偿还房贷。2020年6月,王哥想及早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提前还清了所有贷款。

 

此时,王妹夫妻却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以房子是他们的为由,更换了涉案房屋门锁,并将涉案房屋挂盘销售。父母、亲友多次协调劝说无果后,王哥认为王妹夫妻违反了口头借名买房合同,造成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遂将王妹夫妻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并要求王妹夫妻赔偿他房屋价值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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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妹妹归还名下房屋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王哥持有详细的购房出资证明及购房原始凭证,并具有添置家电、支付日常开销等实际控制使用房屋的行为,结合双方的微信沟通内容及购房背景,足以证明王哥借名买房事实,法院据此依法确认王哥与王妹夫妻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驳回王哥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妹夫妻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在“借名买房”中,出资证明、购房手续是真实购房人的有力证据。本案中,王哥能提供涉案房产的全套购房原始凭证,详细阐述购房以来的房款来源、支付方式等相关问题,并提供票据、银行流水等予以佐证。

 

自2007年涉案房产交付后,王哥就一直居住至2020年。在此期间,王哥为该涉案房产添置了冰箱、油烟机等家用电器,并将个人银行账户与涉案房产的物业费、水电费、煤气费等必要开支账户进行捆绑缴纳。事实上,王哥还曾出租涉案房产收取租金。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产实际是由王哥控制和管理。

 

反观王妹夫妻,虽然为名义上的购房人,且为涉案房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却无法证明涉案房款来源。同时,购房原始凭证作为房屋权属人对外宣示权利的重要凭据,王妹夫妻却任由“他人”——王哥持有保管而不要求返还,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社会常理。再结合双方之间的微信、短信往来记录和证人证词,足以认定王哥与王妹夫妻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

 

然而,由于王哥“借名买房”时仍在第一段婚姻存续期间,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王哥借此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因此,法院判决确认王哥与王妹夫妻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王哥是借名人,王妹夫妻是被借名人,并驳回王哥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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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借名买房风险高

 

法官提醒,本案因原告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其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其为房屋的出资人和真实权益人,所以其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也给已借名买房或有借名买房想法的群众提了个醒:借名买房风险高。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被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被借名人,理所当然地被视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出售、抵押等处分房屋的行为,会被视为法律上的有权处分。借名人要想“拿回”房屋,不仅需要被借名人的配合,还要承担起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的举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情况、房屋控制使用情况等。此时,如果房屋已出售,且购房者是善意取得并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即便借名人证明了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也无法要求取消交易“拿回”房屋。

 

另外,借名买房的风险还可能包括:一旦房屋被征收,被借名人领取征收补偿款而产生纠纷;借名人死亡,实际继承人无法继承房产;被借名人将房屋抵押借款,无力还款被变卖还债等。作为被借名人而言,也并不是“天降房屋”,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仅影响购房资格,还要作为名义上的房贷人承担还贷义务,若借名人断供,被借名人则要代为先行偿还,否则将影响个人征信。

 

综上,借名买房本身隐藏着诸多不可预测因素,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高,建议广大群众要增强风险意识、法律意识,谨慎行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

 

来源:极目新闻综合广州日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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