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 > 正文

楼盘逾期2年未交房,业主起诉解除购房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12-04

2018年花费120余万购买了珠海泰禾中央广场项目一套40余平米的小户型,项目却因“资金缺口巨大,存在烂尾风险”等原因,迟迟未能交房……市民杜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予以退款,但被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

01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4日,杜先生与某公司(出卖人)签订《珠海泰禾中央广场认购书》,认购珠海泰禾中央广场项目4栋2025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43.27平方米,优惠后成交总价为1226292元。同年7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交房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前。

杜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61万余元,又向银行申请61万元借款以支付剩余房款,另支付维修金、代办证费用以及为享受购买折扣优惠等费用,总计5.5万余元。

时间转眼进入2021年,此时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杜先生等来的却是房屋延后交付的告知函。

判决书显示,最早在2021年3月31日,某公司向嘉禾中央广场2、4-6栋业主发出《关于珠海泰禾中央广场项目情况的告知函》,函告:因受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泰禾中央广场项目建设进度有所滞后,原定的交付日期将有所延后,最终实际交付时间以某公司另行发出的《房屋交付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2021年5月31日,某公司发出《告业主书》,称因资金缺口巨大,项目存在烂尾风险。为了尽可能减少全体业主损失,早日取得所购物业,如绝大多数业主同意,某公司将珠海泰禾中央广场部分物业售予某某区属国有企业。销售所得资金由政府监管,全部用于帮助项目复工复产,使已销售的2、4、5、6号楼于2021年12月31日达到毛坯竣备条件。

一边是所购房屋存在“烂尾风险”,何时交付存在变数,另一边杜先生还得继续支付房贷,截至2022年11月16日,其共计归还贷款本金189911.44元、利息126223.44元。

2022年底,在项目迟迟未能交房后,杜先生选择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解决购房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金等。

02

法院审理

经过一审审理,杜先生的上述诉求均被法院予以驳回。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开发的珠海泰禾中央广场项目共8栋,是较大型的开发项目。该项目于新冠疫情爆发前开始施工、预售,即使在新冠疫情爆发后,某公司也难以预计疫情对于整体项目施工人员、设备以及资金到位产生的影响。所以某公司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时对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的确难以估计。

法院称,虽然某公司至今未能依约向原告杜先生交付房产,但是某公司作为开发商,在新冠疫情的严重影响下,现已筹集资金复工复产,在一定期限内有望完成竣工验收。考虑到新冠疫情的持续状况、被告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努力举措以及本项目购房业主的整体利益,应当再给予被告某公司合理的时间完成向业主交楼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解除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本院不予支持。

因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不予解除,故原告杜邦仍需继续履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原告杜邦因购买案涉房产而支付的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办证费用、购房优惠金、贷款本息,均系原告杜邦购买案涉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均不予支持退还。

对于违约金,法院认为,由于某公司逾期向原告交付案涉房产,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原告诉请本案违约金的前提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被告某公司交房的具体日期亦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尚无法计算被告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来源:南方都市报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