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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太闹心!这篇案例合集建议阅读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12-11

买房,对不少打工人来说

是在城市扎根的象征

但好不容易搞定首付和贷款

得来的房子却卷入纠纷

心真的会凉半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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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先生买了一套新房,约定6个月后交楼,到时房地产公司应当发出交楼通知书,逾期交楼的每日按总房价款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签了买房合同,也付了房款,但交楼时间过去都半年了,严先生也没收到交楼通知书。前往该楼盘询问后,他才得知是开发商填错收件信息,导致交楼通知快递被退回。

严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因自身过错行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房屋迟延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房地产公司向严先生支付迟延交楼违约金40万余元。

案例解析

房屋的交付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交楼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是具有显著合同程序性和专业技术性的活动。交楼的具体落实体现为开发商按照约定通知购房者,且将房屋交与购房者初步验收的行为。

 

开发商按期交楼,首先应当是以书面形式及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向购房者履行告知义务,若开发商未完整履行合同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未以书面形式、未按购房者预留的地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购房者,购房者可相应延后或不收房,逾期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反之,如开发商履行了书面通知义务,交楼通知按期到达预留地址,但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收楼,则购房者应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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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和小杨结束8年爱情长跑,买好一套新房准备结婚。然而,到了交付日期,两人拿到钥匙发现眼前的婚房和梦想中的有点差别:卧室一处墙皮开裂,飘窗瓷砖松动,淋浴房移门锈蚀,还有一个开关脱落......小李、小杨拒收钥匙愤然离去,回家后翻出合同,发现上面赫然写着:“如未依约交付房产,房地产公司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已付房价款每日0.4‰计算。”于是两人再没有去收房,直到两年以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后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小杨购买房屋中出现的问题均属于一般质量瑕疵,不得拒绝收房,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相关损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解析

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定标准包括:1.竣工验收完成。2.登记备案完成。3.综合验收合格。如果双方约定的标准高于商品房综合验收的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由于房屋建造和装修质量验收涉及到的项目繁多,一般应以双方的约定条件作为交付标准

 

实践中,商品房在形式上具备了前述交付条件后,仍可能存在程度不一的质量瑕疵问题。这些质量问题分三种: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其他一般质量问题。其中,对于房屋出现的一般质量瑕疵问题,无权拒收房屋,但可请求开发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修复并赔偿相应损失。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通过修复的方式可以补救的,出卖人应当及时予以修复。因此增加的修复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修复期间损失赔偿范围可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价格,结合修复期间的长短来计算。对于购房者和开发商达成维修协议的,可按照维修协议的工期计算实际损失。由购房者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的,按照维修的范围和工期酌定损失。但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 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得要求赔偿,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减损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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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退休的李爸、李妈想买套养老房。售楼部业务员推荐了一楼房屋前附带绿地花园的户型,称花园使用权归一楼业主所有。签约时,李爸、李妈还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楼花园使用协议》,载明该花园不属于小区公共绿化设施。可到了收房验房的时候,李爸、李妈看到房子阳台根本没有通往花园的通道,阳台外的草坪完全没有与小区公共绿化设施隔离。房地产公司对此含糊其辞,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回复很明确:该绿地“为全体业主所有”

李爸、李妈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退房退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未取得专属绿地审批及其他业主的同意,就允诺了公共绿地的专属使用权,致使该约定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爸、李妈无法使用一楼花园,势必影响其对房屋的整体评价和居住体验,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退还李某夫妇购房款、车位费及相关利息共计190余万元。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可见,小区绿地属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共有,单个业主一般不能通过协议方式享有绿地的专有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明示属于个人”,“明示”必须符合以下二项要件:其一为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其二为在销售商品房时,其他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绿地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属于业主个人专有。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附绿地的商品房时,首先需了解绿地规划属性,该绿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专属于特定房屋;其次需确认开发商是否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该绿地专属于特定房屋附属;最后也需明确开发商是否以销售广告、合同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其他业主该绿地属个人专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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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非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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