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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阴阳合同”为哪般?规范开单才叫“飒”!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6-24

正如热播电视剧《安家》所揭示的那样,专业合法的房屋居间服务,对于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套用“安家天下”小楼的口头禅,这样的开单才叫“飒”。

 

然而,上海二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中介公司为了多开单违法违规现象并不鲜见,有些甚至还协助客户签订“阴阳合同”,这一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损害了国家监管政策实施,近日,上海二中院向一家违法中介公司发送司法建议。

 

 

案 情 

 

2018年9月,章某诉至法院称:2018年1月,为转让一套公有住房承租权,其与丁某签订了转让价为300万元的《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因丁某拖欠房款,章某要求法院判令其付清余款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在丁某缺席情形下支持了章某诉请。

 

案件生效后,丁某认为双方仅签过转让价为240万元的合同,而他付了290万元房款,不仅不欠、还多付了50万元,为此他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再审。

 

章某则辩称,当天签过两个版本合同,240万元合同用于备案,双方实际履行的是300万元合同。 

 

上海二中院再审查明,同一天确实有240万元和300万元两个版本的转让合同,在300万合同中“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处为空白。尽管双方未在这份合同上签字,但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再审采信了章某主张,认定丁某欠付10万元事实成立,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 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对于欠缺形式要件的合同,可以从实际履行角度推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鉴于丁某向章某支付前三笔计290万元房款的时间、金额与30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基本吻合,丁某对其多支付房款的原因难以自圆其说。而合同其他主要内容包括产权过户、退房、入住等均已履行完毕,再结合居间服务人员证言,上海二中院认为,300万元合同当事人签章处的空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章某要求丁某支付尾款1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理应得到支持。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将其转让所得价款存入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开具购房存单。购房存单应当专项用于购买商品房或者其他住房,不得转让质押;三年之内不得兑取现金。

 

本案中,一个转让行为之所以有两个版本合同且将低总价版本用于备案,是转让方想逃避资金监管、自由支配受让方支付的前两笔房款。

 

为避免类似于本案违规订立“阴阳合同”、审查合同疏漏等情况发生,依法平等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上海二中院特向居间人员所在的中介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1.从业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政策法规学习。

 

2.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3.公司应严格落实市场监管要求,提升交易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清理“霸王条款”“模糊条款”,杜绝“阴阳合同”。

 

发出建议的一周左右,上海二中院即收悉该公司近千字回复以及具体整改措施,其表示力争彻底杜绝类似“阴阳合同”事件的发生。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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