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五问五答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7-15
2020年 12月 买方A在居间方介绍下与卖方B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卖方以788万元的价格转让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 2021年 2月20日前 双方签订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就合同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约定。 后买、卖方双方就上述合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将2021年2月20日付款时间变更为2021年2月23日,同时于2021年1月23日签署网签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 签署后 买方A向卖方B支付定金20万元,并按约准备了2021年1月23日所需要的房款。 卖方B以房价上涨太快为由,通知中介不愿意按照之前双方约定的总房价进行继续履行,买方遂通过律师发函催告,但卖方B提出要按照850万元总价才同意继续履行,否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买方认为,卖方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买方的合法利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买方诉请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违约金。
卖方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
卖方在本案中的拒绝履约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亦被称为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卖方自己对市场的判断及风险并不是其随意解除合同的理由。卖方将自己购买房屋上涨风险以擅自改变交易金额的方式转嫁给已经签署合同并做好履约准备的买方,有失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
违约行为是否意味着合同已经解除?
违约行为并不意味着合同已经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违约行为后合同解除的相关条款,已成立的合同并不会自动解除。
在本案中,买卖双方并未就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买方可以通过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买方为什么要向卖方发律师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买方向卖方发布的律师函相当于明确自己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律师函不仅仅可以视作卖方用以催告卖方履约的一种法律武器,其本身也可以视作双方买卖合同解除的关键节点——律师函在送达被告的同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于该日予以解除。
解除合同是否影响买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并不影响买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买方在起诉卖方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可否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作为违约一方的买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并且该责任并不排斥买方同时向卖方主张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卖房的过户行为属于“非金钱债务”,民法典规定对于此类债务,如果发生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例如房屋已被卖家过户给另外一位买家),那么一方便不得请求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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