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跳过中介,私下交易房产?法院判了:25000元还是要付!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8-05
2022年6月,房东邓某独家委托一家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海泉路的一套房屋。2022年7月1日,中介将这处房产推介给了买家李女士,并在当天上门带看,各方就房屋价格、交易方式等细节达成一致。大家约定,第二天一同前往开发商处就预售合同更名进行商谈。
邓某一开始不承认“跳单”,坚称是不卖了 奉贤法院供图
中介认为,邓某和李女士是在合谋“跳单”,追要佣金未果后,分别将二人起诉至奉贤法院,要求他们分别支付2.6万元费用。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承认“跳单”的事实,经法院调解支付了2.6万元佣金。李女士的案件则继续审理。
2022年7月2日
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记载为“不动产*购房款”,金额为2,574,533元。
2022年7月11日
被告与开发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案涉房屋,房屋总价为2,574,533元,完成更名。
2022年7月12日
李某取得案涉房屋产权登记。
审理过程中,李女士针对中介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一概不认。她先是辩称不认识中介和邓某,案涉房屋是由其本人直接在开发商处买的。接着又谎称事情是前夫弄的,与她无关等等。但凡法官问到关键问题,李女士要么假装助听器出故障,要么情绪激动大声喧闹故意制造无关话题,企图蒙混逃避。在法庭训诫并请法警警告后,李女士方才收敛。
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为李女士介绍房源并提供了带看服务,还协助进行沟通、撮合,确定了房屋价格、定金支付、更名费用等房屋买卖主要内容,可以认定已经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李女士接受了中介的上述服务行为,双方之间达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成立中介合同。法院综合考量交易惯例、中介服务内容及最终合同成交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李女士应支付中介费2.5万元。
民法典颁布并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禁止,“跳单”看似省掉一笔中介费,实则增加交易风险,最终还要为违反诚信的行为“买单”。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新闻广播
上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