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 > 正文

房屋买卖中交了定金,还能否返还?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8-31

图片

房产限购对象与房屋出卖人签订了“定金合同”,后因限购不能办理房屋登记,那交付的定金能否返还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近来审理了一起有关房屋买卖纠纷中涉及定金的上诉案件。

 

图片

......

2017年9月,寿某等人作为出卖方(甲方),俞某某作为买受方(乙方),某房产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丙方支付意向金50万元,如甲方签订合同,则乙方同意意向金转为定金,由丙方转付甲方,且双方在30天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居间合同签订后,俞某某向地产公司支付了50万元,而后地产公司将该笔款项转给了寿某。同日,俞某某还签订了《房地产限购限贷政策告知确认书》一份。

 图片

10月,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双方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截止日期到了。可俞某某没有履行约定,而是向寿某等人(以下称为寿某方)发出书面材料,告知对方自己为限购对象,不能与寿某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寿某方未理会此告知,并催促俞某某履行合同条款。故俞某某将寿某方诉至上海市某区法院,请求返还50万元定金。

 

俞某某诉称,限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订立,此原因属于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定金应当返还。寿某方辩称,查询自身是否限购属于原告的义务,与寿某方无关,且俞某某存在限购事由并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本案系俞某某违约,其支付的定金50万应当根据定金罚则予以没收。

图片

 

图片

......


一审法院认为,俞某某与寿某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该合同约定,俞某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意向金50万元,寿某方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后,收取了中介公司转付的50万,该笔意向金则转为了购房定金。且俞某某已签订《房地产限购限贷政策告知确认书》,理应了解相关购房政策及自己的购房资格。其后俞某某以己方属于限购对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买卖居间合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图片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俞某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俞某某要求寿某方返还定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

 

俞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二中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自己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图片 

 

上海二中院认为,俞某某支付的50万元意向金,自寿某方在买卖居间合同上签字后转化为定金。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俞某某拒绝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构成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此外,国家对房屋买卖的限购规定是可以公开查询的,俞某某也签署了《限购限贷政策告知确认书》,故俞某某不能以自己不知晓政策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更何况俞某某可以通过出售已有房屋的途径继续履行合同,且在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时,俞某某也有出售已有房屋的表述。所以,俞某某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事项,显然构成违约,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

......



图片

近年来,为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许多城市都颁布“房屋限购令”,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公众在购房之前,一定要仔细研读限购政策,否则,极易发生本案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公众在房屋买卖时需考虑清楚再付(收)定金,因为房屋买卖的定金一般都不是小数目,根据定金罚则,卖方和买方都有巨大的财产损失风险。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二中院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