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隐瞒事实双向收费,房屋买方拒付剩余佣金,法院认定中介人违反忠实义务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11-01
案情简介
法院裁判
法官说法
一、中介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对委托人依法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这既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中介合同关系中的体现,也与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
中介人如实报告的义务范围要求“提供的信息要尽可能地详细全面”,即中介人应当将获得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财产状况、产权争议、资信条件、佣金收取等,无论是否有利于委托方,均主动、如实、全面地告诉委托人。
二、员工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该条是关于职务代理行为的规定,构成职务代理的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其二,代理人实施的必须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其三,必须以该法人或者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李在交易进程中作为原告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原告中介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张女士进行中介活动,符合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对外代表原告中介公司,小李进行职务活动产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应由原告中介公司享有或承担。
三、中介机构应加强规范管理,助力“房住不炒”
中介机构在房屋市场具有一定信息优势,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承担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注重对自身经营活动的规范与管理,促进房屋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助力“房住不炒”。
一是要明确业务人员的工作权限。对于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定价权、议价权,中介公司若有特别约定的,需以合同条款、附件或权利告知书等形式向买卖双方明示,避免后续争议。
二是要确保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中介公司应注意保留提供服务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便于对服务过程进行溯源管理,防范在对买卖双方进行“背靠背”交流的过程中出现违反中介忠实义务的情。
三是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树立。中介公司可结合真实案例,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切实依法履行忠实义务的法律意识,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自觉依法尽职尽责,维护房屋交易市场秩序。
相关法条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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