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给我的房子涨价了,上家可以说不卖就不卖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11-30
今年以来, 上海的房价节节攀升。 面对一天一个价的楼市, 有人欢喜有人愁。 房子还没过完户, 房价已经飙涨上去, 下家自然笑逐颜开。 但上家却开心不起来。 不开心也就算了, 如果心里不平衡而毁约, 那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今天,小编就来讲一桩 反悔卖房引发的官司。 今年6月,经中介居间,林先生与顾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林先生是下家,购买上家顾先生名下的金山区东泉新村某号房屋,总房价为91.8万元,10月30日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买过房的小伙伴都知道,买房的钱都是一笔笔支付的。林先生在5月18日支付了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又于6月23日、7月4日分别支付购房款35万元、12万元,共计49万元。 林先生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准备继续向顾先生支付二期购房款,但在支付首期房款后,顾先生却反悔了,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林先生多次与顾先生协商,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申请贷款、过户等手续,但顾先生不仅不答应,最终还写给林先生一纸声明,上面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签了合同却不按合同来,这让林先生气愤不已。他把顾先生告上法院,提出愿意自筹资金支付房屋剩余款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庭上,顾先生称,自己于2001年结婚,案涉房屋于2011年购买,属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财产。 顾先生还说,因自己草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妻子现已提出离婚。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签订合同时,尽管季某未签字,但她当时就在现场,且收取2万元定金时也在场,其对顾先生以91.8万元出售案涉房屋是明知的,顾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季某反对出售房屋,故法院认定顾先生出售案涉房屋系经过妻子的同意。 法院最终判决,林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后,顾先生应将房屋过户给林先生。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随着上海经济的发展,金山区房价补涨势头猛烈,进入急速上升期,房屋均价翻倍,导致二手房买卖案件激增。 该类案件在最近呈几何式增长,主要原因是房价的快速上涨,违约的表现方式一般是出卖人跳价或拒绝履行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因为房价上涨,出卖人擅自跳价,或拒绝履行合同,是属违约行为,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买受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类案件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两个特点。 诉请的角度转变。买方作为原告方,以住更多的是判令解除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而现在由于房价上涨幅度远远高于定金或违约金,买方更倾向于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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