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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猫腻!市值105万的房子他49万就卖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5-01-04

核 心 提 示


高先生和吴女士打离婚官司。期间,高先生背着吴女士将名下一套房产以4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远房亲戚,而该房产的市值却是105万元!

 

缘起:离婚前他“对折”卖房

吴女士与高先生于2002年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两人又于2014年10月离婚。但吴女士没想到的是,在双方离婚之前,高先生已经悄悄将一处市值105万多元的房屋,以49万元的低价卖给了自己的远房亲戚。

由于该房屋是吴女士唯一的住处,也是双方婚内的共同财产,为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房产,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要求确认高先生私下卖房的合同无效,同时请求法院对房产份额进行合理分割。

 

一审:女方获40%折价款

一审法院调查后发现,高先生婚前承租的一处老公房因拆迁,取得补偿款及速迁费、奖励费共计近10万元。之后,高先生和吴女士以这笔钱为基础,再加上银行贷款,先后购买了徐汇区某三村、某二村的两处房屋。因吴女士早先有放弃某三村房屋的书面声明,故法院判某三村的房屋归高先生及其子所有。某二村的房屋几经买卖,最后才置换成位于闵行区的本案系争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购买款主要来源于高先生婚前拆迁款,高先生对于房屋取得的贡献大于吴女士,同时考虑到吴女士的实际情况,判令系争房屋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按系争房屋40%的份额,支付吴女士财产折价款42万余元。

吴女士不服,上诉到上海一中院。

 

二审:因“小动作”男方丢了产权

上海一中院另查明,双方离婚诉讼期间,高先生与远房亲戚孙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孙女士以49万元的价格购买系争房屋,后双方办理了转让过户手续。但合同对具体的交房日期、房款支付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均未作说明,孙女士亦未向当时居住在内的吴女士告知其已买下房屋的事实,更未催促吴女士及时交房。吴女士作为房屋共有人,认为该购房行为有违一般购房交易习惯、不合常理,遂以孙女士并非善意、有偿取得系争房屋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获一审法院支持。

上海一中院认为在系争房屋的取得上,高先生的贡献高于吴女士,在分割房屋时本应获取较高的份额,但由于其有上述恶意出售之行为,应酌情予以少分,根据上述生效判决,高先生恶意出售房屋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再者,吴女士在他处无房屋,且长期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在二审期间,又主动缴纳了相关代管款,以利于案件执行,故判令系争房屋归吴女士所有,吴女士酌情支付高先生财产折价款55万元。

 

法官说法:恶意处分婚内共同财产该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高先生在双方系夫妻关系存续时且在即将离婚时,将本案系争房屋恶意出售他人,该行为明显属于上述法律条文中的相关情形,所以本案中最终认定高先生应少分系争房屋。

来源|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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