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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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第三、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第六、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第七、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八、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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