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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收房时要注意的事项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4-02

  核心内容:业主收房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下面,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业主收房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业主收房注意事项有:

  第一、不是必须在《收房通知书》上签字。《收房通知书》是开发商为证明自己未交房违约(虽然从道理上说是无法证明的,但是就有有关部门认可该证明,所以业主不可不防。)而对业主的一个预先提示。

  第二、在房屋交接现场,万万不可先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再收取钥匙。由于中国目前的特色,凡是发生交房纠纷的,只要业主在《房屋交接书》上签过字,即使房屋真的不那么符合交房条件,业主胜诉实为罕见。

  第三、交房凭证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缺少以上任何一项,业主都有权拒绝收房。但这些凭证都只需开发商单方制作就能轻而易举向业主出具,而且这些都不是证明房屋合格的关键凭证。

  第四、“综合验收”是建委组织对整个竣工小区的质量、设计、规划、消防、环保等各方面进行的全面检验。依法,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房屋不能交付。因此通过综合验收是形式上交房的关键。

  第五、房屋通过综合验收并不等于一定就合格。许多案例表明,有些房屋尚未开工,就已取得政府签署的全部验收合格文件。我们无意对政府评头品足,只是提醒业主收房不能光看某些文件,最好自己亲自现场检验。因为我国尚处于很大程度上的自力救济阶段。现场检验房屋时,业主有权索取查阅房屋施工图文件。因为业主有获悉房屋真实状况的知情权。没有施工图作参照,是无法得知房屋是否按图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批准的标准,房屋的实际状况是否与应当状况一致。施工图文件可以向开发商索取也可向物业公司索取(开发商应当将有关图纸交存物业)。

  第六、收房时应当索要盖有维修基金窗口专用章的《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和盖有契税收入财务专用章的《契税完税证》,并应在合理期限内取得。如果开发商未将维修基金和契税上缴政府有关部门,则无法取得以上两项凭证,那么业主面临的将是无法取得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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