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中要求租金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10-09
核心内容:房屋租赁中要求租金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下文上海房屋买卖律师为您结合案例进行讲解。
【案情介绍】
夏某某与刁某于2009年10月8日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夏某某将自己的房屋一栋出租给刁某使用。双方约定了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夏某某交付该房给刁某使用,刁某按约定支付了2010年度的租金,未能在2010年11月15日前支付2011年度的租金,但其一直使用该房屋。 2012年4月1日,夏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刁某支付2011年度的租金8000元。庭审中,被告刁某提出夏某某已过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也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先付租金后用房”的租金履行方式,但当刁某实际使用该房屋时方引起租赁法律事实。如果刁某在2011年度不租赁该房屋,并不产生侵害夏某某的租金权利的法律后果(在法律性质其应是违约行为);只有当刁某实际使用房屋却不支付相应租金才产生侵害夏某某租金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能简单地以双方约定的“11月15日”来确定时效的起点,而应以刁某实际使用夏某某的房屋而不支付租金时计算时效。由于租金案件的时效为一年,且本案刁某的租赁行为是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应以夏某某主张权利时往前倒推一年,即从2012年3月31日至2011年4月1日期间的租金未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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