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满租户交钥匙退房 算合约解除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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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原告董某某系一名摄影助理,在某摄影室工作。2014年2月29日,因工作需要,与被告郑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某住宅小区楼房中的一个房间出租给原告居住,租赁期限为半年,即2014年2月29日至2014年8月29日,租金为2700元。并约定合同到期后若要续租,双方要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另行签订合同;否则,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董某某即向被告一次性交付租金2700元,并交付了钥匙押金200元。原告董某某在住了一段时间后,因想到外地创业,故其于7月1日将租赁房间内的所有物品搬出后,当即将房间钥匙交还房主郑某,郑某也当即将200元押金退还给原告。
几天后,因外地创业时机不成熟,原告便想再在租房内居住一段时间,却遭到了被告拒绝。因协商不成,原告董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剩余的租金855元。
【说 法】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到期后若要续租,双方要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另行签订合同;否则,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本案中,原告在租赁期限到期前,将其所有物品带走,并将房间钥匙交给被告,收回钥匙押金,其行为应认定为其自愿提前解除合同。原告主张只是将房间钥匙交给被告代为保管,几天后还会回来继续居住,但被告坚决否认,且原告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因被告根本不存在违约,原告应自行承担提前终止合同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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