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收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1-01
摘要:我国法律不仅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具有转租约定的内容,而且明确禁止承租人未得到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承租物。那么擅自转租有什么法律后果?擅自转租收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下面上海房屋拆迁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擅自转租收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因此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承租人的擅自转租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其收益是基于出租属于出租人所有的房屋而获得,构成对出租人合法权利的侵害,属不当得利,转租人应将所获不当得利返还于受损失的出租人。
房屋转租一般都存在着转租收益的问题,对于合法转租收益,除合同有约定外,一般归承租人所有。主要依据是《合同法》第225条的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实际上,擅自转租收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看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承租人擅自转租,其收取的新租金若高于原租金,则可从中得到利益,但承租人仍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租,出租人并未直接受到损害。也就是说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作为对价,已将房屋的使用收益权能移转给承租人,出租人在租金收益方面并没有受到损害。因此,擅自转租收益不属于不当得利。
擅自转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承租人擅自转租应构成对租赁合同义务的违反。由于不得擅自转租的义务不仅是承租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因此承租人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转租合同不仅无效,出租人还有权解除原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224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也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可见,立法意图是把擅自转租和造成损害等消极后果联系在一起的。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现行法律对于转租限制的规定框架下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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