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租赁 > 正文

未经出租人同意 转租行为一定无效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1-26

  摘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下文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3日,张某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处出租给陈某居住。合同约定,租期5年,每年租金 2万元,陈某应于每年 8月3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2010年7月20日,张某到出租屋处收取租金时,发现该房屋由李某实际使用。陈某告知张某其已于2010年初将该房屋转租给李某,张某当时未提出异议,并直接从李某处收取租金2万元。 2011年7月,张某单方要求提高租金,被陈某拒绝。张某遂于2011年8月以陈某擅自转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2010年7月20日收取租金时,对于陈某将房屋转租给李某的事实已经知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张某并未在6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应推定为同意转租,因此其再以陈某擅自转租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青岛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转租作为一种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行为,普遍而频繁地出现在经济生活当中。转租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解除合同”指的是出租人有权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而一旦出租人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则承租人不再对租赁房屋享有任何权益,故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亦丧失履行的基础。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时限,因此在实践中容易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既不利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通过规定权利行使期限的方式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属于一种折衷的作法,既可以防止承租人擅自转租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使出租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减少次承租人的交易风险。

  本案中,张某在2010年7月20日收取租金时,已经知道转租事实的存在,其应在6个月内即2011年1月20日前向陈某提出异议。由于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推定张某同意陈某的转租行为。张某于2011年8月以陈某擅自转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其已经丧失解除权,故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