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哪些房子不得出租?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5-18
摘要:房东出租的房子必须是合法的建筑,如果租赁房屋本身是不合法建筑,那么该房子不能出租,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房子不得出租?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上海市哪些房子不得出租?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以下房屋不得出租:⑴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⑵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⑶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⑷房屋权属有异议的;⑸属于违法建筑的;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⑺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⑻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为了防止租住到违建房,承租人可以采取什么办法?
(1)承租人若是以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院是不予支持,但如果无法领取产权证书是因为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则除外。因此,租房时,承租人应保持谨慎,查看出租人是否有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或能证明房屋权属状态的凭证,出租人无法提供的,有可能是因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而导致。
(2)前往房屋土地管理局查询等方式,确认房屋性质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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