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们注意!这几类房屋不得出租!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7-30
摘要:很多人认定,只要有房子就能出租,可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件不全、产权有争议、违章建筑等房屋不得出租。下面就由小编详细讲解一下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1、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上一篇:承租人私下转租是否有效?
下一篇:租赁合同找人代签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