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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们注意!这几类房屋不得出租!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7-30

  摘要:很多人认定,只要有房子就能出租,可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证件不全、产权有争议、违章建筑等房屋不得出租。下面就由小编详细讲解一下哪些房屋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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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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