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

手机:135-6412-3557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当前位置:上海房产律师网>房屋租赁 > 正文

房东必看,房屋出租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12-04

  摘要:房主想将自己闲置的房屋出租,需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房屋出租时,房东要注意哪些事项?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房屋出租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经办人的证明文件。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

  二、房屋出租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对实践的总结,房屋出租应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并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核实房产的抵押、共有和查封状况。

  2、租赁合同主体、送达地址要明确。合同双方必须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且必须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对于厂房租赁,需要明确各种税收的承担。需要交纳的税费有哪些,由谁来承担,都需要具体明确。

  4、承租人和出租人最好都有各自的陈述和保证。

  5、需要明确装修的归属。尤其是在店面的出租中,装修是由谁来承担,一定要约定清楚。

  6、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出租人要明确自己的这一项权利。

  7、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或者规定承租人有权转租。

  8、明确违反陈述和保证以及其他条款的违约责任。

分享到:

版权所有◎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35-6412-3557   电子邮箱:sandycuiping@163.com  沪ICP备1104880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717号SOHO天山广场T2幢1705室

UED:律师营销网

上海崔萍律师 电话:135-6412-3557
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