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遭遇长期租赁合同,有猫腻!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0-08-06
2018年,陈先生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一处房产,
当他办完过户登记喜提房产时,屋内却有“租客”突然现身,
对方还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白纸黑字写着租期6年、租金共计10万!
明明是自己拍卖所得,突然出现的“租客”是怎么回事?
当租赁合同遇上抵押权,优先保护哪一个?
遇到虚假租赁合同
哪个才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拍卖原由
向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5万余元及利息等,该中级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涉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房产,其抵押登记日期为2018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房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在各方就上述房产的处置议价不成后,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陈某某以366万余元竞得。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陈某某付清了余款,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该房产强制转让给买受人陈某某。
另起波澜
办理过户登记后,陈某某发现上述房产被案外人李某某、魏某占有使用。李某某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一份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租赁期限为6年,全部租金为10万元,李某某已于2018年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
李某某主张,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有权继续使用上述已拍卖房产。买受人陈某某则认为,上述房产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接近竞买日,且租期较长,租金一次性付清,有虚假租赁嫌疑。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审查结果
经审查,发现涉案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日期为2018年2月6日,而案外人李某某提交的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认定案外人李某某、魏某不能依据其提交的租赁合同占有涉案房产,陈某某有权要求案外人李某某、魏某搬离。
李某某、魏某经法院告知后,仍拒不搬离。法院在上述房产张贴清场公告,对该房产进行断水断电,并告知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二人进行处罚,并通过大数据对其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查询,作出拘留决定书。此后,李某某、魏某主动搬离了涉案房产。
本案涉及的难点是房产拍卖后涤除租赁的问题。在执行实践中,时常遇到案外人根据租赁合同,提出继续占有和使用拍卖房产的情况。其法律依据,在于民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也作出了类似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租赁,旨在保护承租人的权益,避免因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损害承租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但在法律上,该原则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当承租人的承租权与抵押权出现冲突的时候。这种冲突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出租后抵押。因为承租人不可能预见到后来抵押权的设立,在此情况下,仍然应当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二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抵押后出租。在此情况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以清偿债务,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效力。
对于抵押登记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其不具有对抗效力,承办法官可以径行涤除以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抵押登记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特别是那些租期较长、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租赁合同,也应结合银行转账流水、承租人经济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以免案外人通过虚假租赁合同影响买受人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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