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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于房屋租赁的那些事!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1-01-31



【案情详情】

李某与陈某于2019年1月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陈某的坐落于青州市小区的单元房一处,月租金600元,租赁期限为3年,如因特殊情况在租赁期内需中止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于20日前向另一方提出,租金按季度缴纳,除首次外,必须提前10天预付下季度租金。李某承租房屋后需缴纳押金600元,期满收回房屋后可退回,不满三年押金不退,陈某租赁期内收回房屋双倍返还,首次租金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4月18日。同日,李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支付了押金600元和三个月租金1800元。2019年3月27日,陈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送了“这房子是我的,我要用”等消息,李某不同意陈某收回房屋,也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陈某于4月10日至15日期间多次催促李某支付下季度租金,李某均未支付,陈某于4月15日通过微信以催告后李某仍未交纳租金为由向其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李某收到后未支付后期租金,亦未向陈某返还房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19年4月15日解除,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案件分析】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李某应于2019年4月8日前支付下季度租金,但其未按时支付,经催要后仍未支付,陈某于2019年4月15日通过微信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李某亦收到上述通知。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该案法院依法支持了陈某的诉求。



【你问我答】

案例中讲到的是出租人因为承租人不交租金解除的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还有其他情形吗?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711、716、722条是关于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第711条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716条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722条就是上述案例中的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与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一致。民法典第724、729条讲的是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7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729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这是租赁合同的特别规定,租赁合同同时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约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事前的明确约定更有利于发生纠纷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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