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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租房作出的新规定有哪些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5-05

  核心内容:上海对租房作出的新规定有哪些呢?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等等,下面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上海对租房作出的新规定有:

  第一、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注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处罚方面】

  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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