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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房东临时加价属于违约吗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5-28

  核心内容:与房东约定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但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房东临时加价,这属于违约的行为吗?下面,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您结合咨询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网友咨询的问题:5年前我转一商铺,当时14万,房东收了5万,以前店主收了9万,今年9月合同到到期,经和房东协商,“租期续签到2018年11月,房租从以前6500元,涨到前3年11000元,后1年12000元,房东收13万转让费。”转让费已付给房东。我让他签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但他总以各种理由说装修前和我签。现在我把以前的货低价清得差不多了,准备装修,房东却以别人出高价为由,要求在协商合同的基础上每月多加1000元,否则不和我签合同。请问,我和他协商的合同,是否有效?能否要求房东赔偿我这几个月低价清货的损失?

  上海房产律师解答:你与房东协商的合同有效,是否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且房东不能违反该合同原来的约定要求每月多加1000元房租费。因为经你与房东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该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延续到2018年11月,并对房租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数额有具体、明确的约定(房东收13万转让费的本质是房租费,而非转让费),而且房东将前述与你约定延续租期和收取你房租费的内容通过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并将该书面内容给予你一份备案的行为,足以证实你与房东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另行协商延续该租赁合同的内容完全符合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据此该房屋租赁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该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否则另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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