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04-24
引言:生活中,父母出资给子女准备婚房很常见,那么这类房产是属于个人的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呢?看看下文的一个经典案例吧。
短短一年的时间,身为公务员的李某,终于尝到了过山车的滋味。2005年4月,男朋友王某从加拿大留学回来了,苦恋了四年的一对情侣,终于冲破时空的距离,在五一节前一天去登记结婚。第二天,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那场浪漫的婚礼至今还令李某刻骨铭心,也羡煞了李某的小姐妹。可是不久,深受西方文化熏陶的王某,对国内的生活感到异常不适应,经常抱怨环境不卫生、不环保,弄得好像完全是李某造成他的生活质量的降低似的,两人为此开始发生争吵。半年后,王某觉得实在无法忍受在国内生活,决定出国定居。但是李某身为公务员,工作轻松,待遇又好,并不想出国。两人为此讨论了几周,互不退让,没有结果。后来干脆决定友好分手,各走各的阳关道,各过各的独木桥。2005年10月8日,双方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居住的这套房产和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李某所有,随后,王某就出国去了。
一个月后,王某的父母得知他们离婚的事情,感到异常惊讶,尤其听说房产归李某所有后,更是生气。他们提出这套房产是2004年2月,王某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的,仅仅是为了将来百年后省去继承方面的手续,但应该是父母的房产,要求李某返还。李某也感到非常意外,因为她只知道,王某去年就早已告诉他委托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只等2005年交房后就回来和她结婚。李某为此还花了自己很多积蓄装修该房,添置家具家电,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里。所以,她坚决不愿意返还。僵持不下,王某的父母只好将李某与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李、王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要求返还上述房产。
庭审中,王某的父母说,王某在购买房产时并没有出资,购房款都是父母出的,而且离婚时王某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无权把房产给李某。王某出国没有回来,委托了律师出庭,答辩说,该房产的确不是自己出资购买的,都是父母出资的,且房产证也一直没有办理,当初与李某协议离婚时因为对国内的法律不太了解,急于离婚,就被迫答应了李某的要求,顺从李某的意思在协议上签了字,并不知道自己无权处分父母的房产,也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父母出资以王某的名义购买房产时,王某与李某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与李某离婚时,一并将既不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协议确定归李某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王某父母的财产权益,故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产的内容无效。李某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想不明白,明明离婚时王某已经把房子给了自己,怎么现在又要回去了呢?于是,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三个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的父母以王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某即为所购买房产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虽然王某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某,因此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房产归李某所有。
就这样,一年里,李某结婚后又恢复单身,房子协议归了自己,一审法院又判无效,好在最终二审法院还是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这趟一惊一喜、上上下下的过山车才算到了站。
下一篇:离婚诉讼关于房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