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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04-24

  引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离婚后,房子该怎么分?余姚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后,又因房子问题闹上了法庭。

  童某和褚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二人于2010年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二人共有的一套商品房离婚后对半分割,且该房屋的所有债务由男方褚某负责。

  离婚后,童某多次就房屋分割款项向褚某追讨,但被褚某拒绝。2014年,童某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但褚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仅为该套价值155万元的房屋支付了75万元的首付款,剩余的购房款均由褚某在离婚后支付。因此,童某只能请求对该75万元首付进行分割,否则就须承担房屋的按揭贷款部分。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将房屋归褚某所有,褚某支付童某房屋的一半价款77.5万元。

  评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褚某和童某离婚协议的约定,其财产分割对象应是整套涉案房屋,而非75万元的首付款。且双方还约定,对于房屋的所有债务均有褚某负责。因此,褚某提出的若童某要求分割整套房屋,就应分担房屋的按揭贷款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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