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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入狱留下房产被拍卖 “妻子”的优先购买权该如何保障?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2-04-09

徐女士对镜头崩溃大哭,悲愤交加地说:“我没欠任何债务,法院要拍卖我的房产”。而她的遭遇也引发了众多网友讨论。那为何女子没有欠债务房子去要被拍卖呢?究竟是拍错房屋,还是另有隐情?这事还得从15年前说起。

 


案例故事

 

徐女士和戴先生经过朋友介绍相识,互生好感的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开始同居。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两人就像夫妻一般生活在一起。没几年,两人的孩子出生。为了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2008年,两人约定以各出一半钱各占50%的产权花75万元买下某大厦一套2室1厅的房子。随后一家三口幸福地生活在一起。然而,刚过去两年,这美好的生活被打破。

 

 

2010年12月,戴先生因卷入到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期间,两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两人和平分手。徐女士以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谁承想因为戴先生有债务在身,2016年开始,法院对还在狱中服刑的戴先生拥有50%房子的产权进行拍卖。经过多次流拍后,直到2019年,万先生以86万中标。

 

万先生中标后,直接拿着资料上门找徐女士,只说他拍得了50%的房产,如果徐女士想保全房屋,他按市场价160万卖给她。然后留下一个电话,没有协商就走了。随后便将徐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他和徐女士共有的这套房屋并支付房租。

 

从法律上看,徐女士和万先生双方分割的房产不是转让性质,所以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最终,法院终审判决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任律说法

 

那么,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是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无论当事人自主交易还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随意剥夺。网络司法拍卖公告是向社会公开公布的,是向不特定人群发出普遍的要约邀请,但也应不排除优先购买权人根据拍卖公告,参加竞买以便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必须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积极参与对该拍卖物的拍卖活动,正确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提醒:优先购买权人在竞拍期间行权,即如果是优先购买权人,则在出价阶段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人的顺位经由法院确认并录入系统,展示为优1,优2,优3,其中优1权利最高,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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