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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房子被征收了……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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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和张先生2000年结婚,婚后居住在张先生承租的旧里公房内。两年前,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王女士搬离上述公房,在外租房居住,户籍留在该房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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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这套公房被列入旧城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张先生签约获得300万元补偿款,王女士觉得自己户口在里面,是该房屋的同住人,张先生不应该一个人去签约,同时,她觉得张先生获得的补偿款应该分给自己相应份额。张先生不同意,认为这房屋是他婚前承租的,和王女士无关。王女士很生气,找到律师想讨个说法。

 

律师说法:

1、张先生可以不经王女士同意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签约。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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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女士和张先生离婚时,对于公房承租权的归属以及王女士的后续居住问题没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的承租权属于张先生不存在争议,该房屋征收时,张先生是被征收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所以,张先生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无需征得王女士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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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女士应属于该公有房屋的同住人。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对共同居住人有明确规定,即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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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对王女士后续居住问题没有在协议中约定,两年来双方未就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提出主张,但是,王女士的户籍一直保留在该公房内,虽然,王女士因为离婚无法与张先生同居一室,在外借住,实践中应该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特殊情况”,同时,王女士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该属于该房屋的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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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女士应该分得的征收补偿款,具体数额按各方面因素考量确定。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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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女士主张从张先生获得的补偿款中分得相应份额有法规依据,至于她和张先生之间对征收补偿如何分配,则应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对房屋的贡献、居住状况、征收补偿款的实际组成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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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约定须具体,承租权归属、离婚后居住、保留户籍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的补偿款怎么分等写清楚,以免发生纠纷难处理。

转载于公众号:黄浦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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