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囡囡十二,法官听取孩子心声做出这样的判决……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4-11-11
编者按 父母离婚后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为呵护青春期少女的成长,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和女孩的真实意愿后当庭宣判,将其判给妈妈。 这份抚养权判决 温情暖暖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是父母一辈子的牵挂。父母的爱情也许有变质的时候,但亲情的纽带永不会断,因此,当父母离婚时,除了财产分割,最重要的便是孩子抚养权的争夺。 近期,上海一中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法官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父母双方的综合情况依法做出了一份温情暖暖的判决。 2006年9月,金夏与蔡俊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蔡小燕与蔡俊共同生活。后经法院两次调解,蔡小燕先于2010年2月随金夏共同生活,后于2010年10月变更为随蔡俊共同生活,但金夏为方便照顾女儿,搬到蔡俊处与其同居。然而,两人在教育孩子问题上逐渐产生矛盾,金夏于2016年7月搬离蔡家,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一审法院认为,金夏与蔡俊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抚养女儿,因此金夏对女儿的生活习惯、学习状况较为了解,且金夏目前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考虑到蔡小燕系女孩,目前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由母亲陪伴、照料和教育比父亲更为有利。鉴于蔡小燕已年满十周岁,法院还征求了其本人的意愿,小燕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据此,法院判决蔡小燕由金夏抚养。 蔡俊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庭审中,双方就各自的抚养优势展开了辩论。 蔡俊指出金夏的生活条件和居住水平均不如他,而他在经济与教育环境方面都有优势。 金夏则指出,她的住处离学校更近,学校家长会也均由她请假参加。小燕从小与她一起生活,且马上要进入青春期,因此由她照顾更为合适。 庭审中,蔡俊还对蔡小燕在一审中愿意跟随母亲的表述提出质疑。为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法官休庭并细致地询问了蔡小燕。蔡小燕明确表示希望立即跟随母亲金夏共同生活,并向法官反映了父亲对其经常粗暴打骂的情况。 上海一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小燕已年满十周岁,其对跟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蔡小燕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多次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金夏共同生活,对其意愿应予尊重,且金夏亦具备照顾蔡小燕生活的经济条件和能力,故一审法院确认蔡小燕随金夏共同生活并无不当。 考虑到择日宣判会延长判决生效时间,为了避免小燕因为选择母亲回家后会遭受父亲的责罚,并让她能尽快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合议庭经商议后决定当庭宣判,驳回蔡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宣判后,小燕与其母亲金夏当庭相拥喜极而泣,再三表示感谢后方才离去。 (本文所用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称,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中蔡小燕已满十二周岁,因此在充分考察其意愿后,综合父母双方的各方面条件,作出如上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离婚导致家庭破碎,对孩子的伤害是最大的,所以解开子女的心结以及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抚养权问题的关键。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无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都不影响父或母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父母离婚本身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是巨大的伤害,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应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加深与孩子之间的情感,让孩子真正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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