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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4-02-19

  核心内容:离婚了,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呢?下面,上海房产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

  产权归一方所有,与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和登记均发生在婚前,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第二、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产权以登记为准,归双方共有,在这种情况下,该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参与分割。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均分为原则,考量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度,再结合上海高院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对方可取得房产价值的百分之十到三十。

  第三、结婚前,双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产权以登记为准,归双方共有,在这种情况下,该财产在离婚时,应该参与分割。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分割,以均分为原则,考量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度,贡献度,主要是指购房支付的房款,因此,法院通常会把房子判给出资多的一方,酌定一定的比例,折价给另一方。

  第四、结婚后,一方父母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

  产权归一方所有,为乙方个人财产。根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第五、结婚后、双方父母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产权归双方所有,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虽然产权只登记在一方所有,但基于双方的出资,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也做出了规定,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房产的分割,通常房产会归出资较高的一方所有,出资较少的一方,根据出资所占份额,获得折价补偿。

  第六、结婚后、双方父母购置房屋出资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

  产权以登记为准,归双方共有。离婚时,根据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度进行分割,通常房产会归出资较高的一方所有,出资较少的一方,法院会根据贡献度酌定,酌定一定的比例,折价给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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