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2-26
摘要: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变更设计、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等原因会导致工期延误,那么如何认定工期顺延?下面上海房产买卖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导致工程停工的,要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事实上,当发包人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最重要的是可以要求工期延顺,从而不会超期施工。
这时,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要做以下的事情,以便对工期延顺进行认定:
(1)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那么在出现工期停工、延误事宜时,承包人应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并要其签字确认;
(2)或者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应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如有证据证明向发包人出函,要求确认工期延顺的;
(3)发包人的前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因此,要是出现工期停工、延期的,承包人应该及时履行相关手续,要求确认工期延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倘若情况复杂、损失严重的,可以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尽最大可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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