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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1-05

  摘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那么建设工程使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分包合同是否无效?下文上海最好的房产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3.《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分包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分包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很多,但并不会导致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况下,存在以下情形的时候,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才会无效: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而签订的违法分包合同。

  2、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而签订的分包合同。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4、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应该相互返还因此获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一句话协商不成的,就只能法院见了。

  但是,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时,会出现分包合同仍有效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施工方和总包方或者业主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施工方照样要按照合劳务分包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给有资质的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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