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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未明确约定综合单价,如何计算工程款?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3-01-13

建设工程实务中,总承包人经常将其承包的工程通过转包、分包的方式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因实际情况复杂,有时会出现双方关于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结算时自然会产生争议,此时应如何确定双方的工程价款呢?
 

基本案情

 


甲、乙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承包的某项目1号楼劳务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综合单价470元/㎡)、价款支付办法等。后甲公司又将同项目2号楼劳务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双方就2号楼劳务工程工作未签订分包合同。2019年8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分包合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1号楼、2号楼工程进度款付款节点,并约定“其余付款比、单价按原合同执行”。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金额发生纠纷,甲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约定了明确的合同单价,1号楼和2号楼综合单价相同。乙公司主张双方就2号楼劳务工程工作未签订分包合同,2号楼结构复杂,施工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补充协议》只是明确工程进度款付款节点,并未明确约定2号楼单价按1号楼单价执行,双方就2号楼单价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乙公司对2号楼综合单价是否有约定。从甲、乙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看,并没有明确载明2号楼单价按1号楼单价执行,此补充协议约定“其余付款比、单价按原合同执行”,而原合同仅对1号楼进行了约定,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商谈2号楼单价这一事实,综合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对2号楼综合单价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对甲公司主张2号楼参照1号楼综合单价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法院采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法官说法


本案甲、乙公司就1号楼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显示综合单价470元/㎡,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2号楼综合单价(含税)518.23元/㎡,如果按甲公司主张的1、2号楼综合单价相同,结合2号楼建筑面积27049.84 ㎡,工程款差价达130余万元。1号楼和2号楼结构不同,施工难度不同,乙公司因施工此工程对外仍欠较多债务,综合原被告提交证据,本案采纳鉴定机构鉴定的综合单价更符合公平原则,也更有利于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提醒合同当事人为避免纠纷,一定要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合同。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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