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百万元买到“凶宅”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0-26
摘要:“凶宅”并不是官方或法律上的界定,“凶宅”观念属于善良风俗还是封建迷信,还存在不小的争议。下面上海房屋拆迁律师通过一则案例说法。
从去年下半年起,在厦门工作的吴先生就开始委托房产中介帮他寻找合适的房源。在中介推荐的房子中,他看中了思明区的一套100多万元的房子。
看房后不久,吴先生就在中介的安排下,与女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当时,双方约定,由吴先生先支付2.5万元的中介费。
签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女房东主动问了一句:“你们完全了解这套房子的情况吗?”
随后,女房东告诉他,自己的丈夫是在这间屋里猝死的,这个情况已事先告知房产中介了。吴先生听后很生气,他忌讳凶宅。于是,他立即去找中介理论。最终,三方通过协商,终止了买卖,房子被退还。
随后,中介又为吴先生介绍了其他几处房源,但吴先生一直没有挑中满意的。几次介绍不成后,中介提出,当初终止买卖的这套房,吴先生应支付约定的2.5万元中介费。遭拒后,中介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他支付2.5万元中介费和1.3万元违约金。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中介没有将房屋情况如实告知,致使购房人产生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而且,吴先生也明确表示对合同效力不予确认,因此本案的居间合同不能成立。
法官指出,《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吴先生虽未成功购房,但鉴于房产中介几次提供介绍服务,法院酌情认定应支付1000元服务费。对于中介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由于“凶宅”严重影响买家的购买欲,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违反了买家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隐瞒“凶宅”信息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上一篇:相邻关系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赔偿
下一篇:新买的二手房漏水怎么办?